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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份,大著肚子的張女士想把自己位於西二環官園橋東的一套兩居室出租,稍微懂點兒法的她找到附近一個中介委托出租。出於謹慎,她要求和中介公司簽訂代理出租合同,以防在出租過程中遇到問題。『我這兒行動不便,要是租房戶隔三差五地老看房,我可受不了。』摸著隆起的肚子,張女士說。
門店的中介業務員很熱情地告訴她可以簽代理協議,由他們負責出租。『這樣有事兒可以找我們,您就不用操心了。』中介業務員信誓旦旦地說。
業務員告訴張女士,他們有個『行規』,月租金在3500元以下的,由租戶交1個月的房租當中介費;月租金在3500元以上的,由房主交1個月的房租當中介費。張女士想這家公司也有年頭兒了,就帶中介業務員去看了房。中介業務員估價月租金是3800元,並且當時就掏出一式兩份的代理合同,讓張女士簽字。張女士雖然感覺有些突然,但出於對中介的信任,還是簽了。不過因為沒來得及和丈夫商量,所以跟中介說租金那塊兒先空著,等丈夫晚上回來商量好再填。業務員想了想答應了,但在他自己手裡的那份合同上填了『3800元』。張女士當時沒想到,正是這個小細節在後來『救』了她家一把,沒被中介公司起訴違約。
第二天上午,那個中介業務員就告訴張女士租戶已經找到了,馬上要看房。不到10分鍾,中介就帶著兩個女孩兒來了,倆人看了房子後很滿意,隨口說了一句:『中介費能不能再少點兒?』
張女士一聽覺得不對勁兒,剛要張口卻被中介業務員攔住了。這名業務員趕緊對兩個女孩兒說了句:『你看這大姐大著肚子也挺不容易的,合同咱們雙方回店裡簽就行了。』說完就拉著兩個女孩兒匆匆走了。
『中介這麼乾,不是成了二房東了嗎?』張女士越想越不對,又給中介打了電話。對方卻振振有詞地說:『替您出租我們也受累了,給人找房我們也受累了,您跟我們簽了合同,如果現在不出租,就是違約,我們可以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