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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40萬月息8%利息過高法庭居中裁決
找朋友借錢,一次40萬元的借款合同作出了月息8%的利息約定,拖拖拉拉兩年過去了自己還沒還清這筆借款,朋友遂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自己償還本金及相應利息。不過,法院對於朋友的利息訴請,並未全然支持。因為,這8%的月息,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2008年,被告劉某以經營缺少資金為由向原告張某借款兩筆。第一筆40萬元發生在6月,約定期限2個月;第二筆10萬元發生在9月,期限為1個月。但直到當年11月,劉某的兩筆欠款均未還清。張某為此多次找劉某索要,後者以各種理由推脫,甚至索性玩起了『蒸發』。2010年8月,張某將劉某告上西青區法院,請求判令劉某償還欠款50萬元,並支付借款逾期後的利息。
西青區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在第一筆40萬元債務的借款合同中約定『每月利息8%,如還款期限屆滿逾期不還,除依約照付利息外,按約定利率(8%)的一倍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而在第二筆10萬元債務中,兩人僅書寫了欠條,但並約定利息。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借貸關系明確,被告應如約還本付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乾意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本案雙方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過高,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定,利息計算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為宜。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本金50萬元;已約定利息的40萬元欠款自2008年8月起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未約定利息的10萬元欠款自2008年10月起支付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通訊員管收年 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