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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並不是現代纔有的稅種,有證據表明,中國大概是最早征收房產稅的國家。《周禮》曾記載『掌斂廛布於泉府』,廛布相當於當時課征的房產稅,屬於土地稅的一部分,對三種房屋征收。
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而不再並入土地稅中征收,房產稅是以唐朝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間架稅』為始的。當時的戶部侍郎趙贊以『軍用不給』為由,建議興辦『間架稅』。『所謂間架者,每屋兩架為間』,即是一種以房屋為課稅對象的財產稅,又稱『屋稅』。其征收方法為『上屋稅錢二千,中稅一千,下稅五百』。據此可見其納稅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課稅對象是房屋,計稅依據為房屋的外部標志,即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而對於隱匿不報者,『敢匿一間,杖六十,賞告者銀五十緡』。
這種不問有無收益,見屋就征的做法,使當時的一些『衣冠士族,或貧無他財,獨守故業,坐多屋出算者,動數十萬,人不勝苦』。一般平民,更不堪負擔。
在當時,這種『間架稅』其實就是苛捐雜稅的一種,因此到了興元元年(公元784年),涇原兵在長安發生兵變,即在長安市上提出不納間架、除陌兩稅的口號,致使唐德宗被迫將它與其它雜稅一並廢除。後來各朝均有征收,但時征時停,停征時並不是不對房屋征稅,而多是將其並入土地稅中一起征收。
『清朝初期,地方雜稅大興,宛、平兩縣有鋪面行稅;有的地方有間架房稅;江寧有布廛輸鈔;京師有琉璃、亮瓦兩廠計檀輸稅』。這些都屬房屋稅,至乾隆年間,逐漸廢止。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在西洋列強霸佔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內,借口充裕捕房經費,先後強行開征房捐一類的捐稅,開啟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頭。
在太平天國的部分轄區內,也曾一度有過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間數為標准,按日起捐。據史料記載,征額為:嘉興每日每間三文,桐鄉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則為每間屋每日捐錢七文。
清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由戶部通令各省審查城市集鎮的鋪戶行店數,抄襲租界辦法,規定房捐章程:『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稅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的租金課稅10%。』但當時還未實行就奉命停止。
後來在八國聯軍戰事結束、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承擔了巨額的賠款,但清廷當時已收入驟減,支出大增,國庫空虛,因而清政府就將賠款額向各省分攤,所以使得房捐章程於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試辦並付諸實施,但各地執行不一。(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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