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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肯定不能光打擊捂地、炒地,還得打擊炒房。民國時用的手段是征收房產稅。當時各地的辦法和稅率都不一樣,幾乎是一個城市就有一套政策。
像上海,租界裡秉承英法兩國的老辦法,早在清朝道光年間就征收過房產稅。租界以外的地方從民國初年纔開始征收,具體辦法是這樣的:政府對私人房產進行評估,得到一個理論上的租金水平,然後按理論租金的百分比定期征收。假設您當時在上海有一套房,不管是否向外出租,按照市場行情理論上每月能得到1000元的收入,那麼這1000元就是計稅依據,當房產稅稅率是5%,您每月要上繳50元,當房產稅稅率是10%時,您每月要上繳100元。
北京的房地產市場比較落後,全面抗戰之前,住房自有率很高,買房的人多,租房的人少,政府采取簡便辦法,樓房每間每月征多少稅,瓦房每間每月征多少稅,茅草房每間每月征多少稅,很原始,不過容易操作。
福州市政府則另有一套辦法,政府收你一個月的房租,一年收一次,這一個月的房租就是房產稅。其他城市也是各有各辦法,但是大部分城市都模仿了上海,像漢口、重慶、成都、南京、天津,都是先定房租水平,再按房租的某個百分比征稅。稅率有高有低,高的能到27%,低的只佔房租的3%。
征收房產稅就能打擊炒房嗎?當然不是。一套合理的房產稅政策,必須區分出豪宅和普通住宅,閑置房和非閑置房,出租房和自用房,多套房家庭和住房困難家庭。對於豪宅,不妨多征,對於普通住宅,則應該少征。對於一個家庭擁有多套住房,想靠炒房來營利的,不妨多征,對於一個家庭只有一套住房,四五口人擠一間小臥室的,不但不該征稅,還應該有所救助。
民國的房產稅政策剛開始還算合理。像杭州市1914年開征房產稅時,只有一套普通住房的家庭是不予征稅的,征稅對象主要是別墅和擁有兩套房以上的家庭。可是執行到後來,打擊炒房這個大方向很快被淡忘了,市政府的興趣越來越集中到怎樣增加財政收入上來,於是不管對象,所有房產都得繳稅,而且稅率一樣。更荒唐的是,負責征稅的財政局為了節省開支,把各個街區的征稅工作承包給地痞流氓,承包者分片包乾,竟然把征稅任務平均分攤給每個家庭,這樣一套房都沒有的房客跟擁有多套住房的炒房者要繳同樣的稅,別說打擊炒房了,還加重了無房居民的生活負擔!
現在評價起來,民國的地產稅政策很合理,房產稅政策卻很失敗。不過這不證明房產稅就不好,關鍵看稅收政策怎麼制定,具體征收時又是怎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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