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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業得相關信息: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天津市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物管用房歸全體業主共有,不計入公攤面積,物管用房不得買賣和抵押。
《辦法》明確要求,新建物業項目應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築面積的3?~4?確定物業管理用房。
《辦法》特別指出,物業管理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用於物業管理服務活動和業主活動,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並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物業管理用房』字樣。同時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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