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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業得相關信息:一業主將車臨時停在小區大門處,3分鍾後回來發現車內的十萬元現金不翼而飛。由於小區物業監控系統不力,以致案件一直沒有偵破。業主遂將責任歸咎於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向其索賠。兩審之後,市二中院認為,被告物業公司未能履行對小區實施閉路監控的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部分責任,酌情判令天津物業公司賠償業主3萬元。
公安機關經偵查控制了兩名嫌疑人後,因無監控錄像證據,同時兩名嫌疑人拒不承認實施了犯罪行為,導致案件一直未能偵破。事後,盧某提出,案發當天他將車停在了小區保安的視線范圍內,且該地點應位於監控范圍內,但由於物業公司的失職,導致監控錄像一片空白,無法取證。為此,盧某將天津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相關損失。
法庭上,被告物業公司辯稱,盧某沒有交納2008年物業費,不應享受其物業管理服務,而且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也沒有約定其公司負責閉路監控系統的安裝工作,其公司更沒有與盧某約定特約服務,所以不同意盧某訴求。
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原告作為業主與被告物業公司存在物業合同關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意識到將大量現金放置在轎車中存在安全隱患,仍離開車輛放松對十萬元現金的實際控制,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原告居住小區的物業部門,其不對因刑事案件導致的業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已經對閉路監控部分予以說明,被告物業公司應當對上述小區按照約定實施閉路監控,但該公司未能如約履行該義務,顯屬違約。因被告物業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在現金丟失後,公安機關對確認嫌疑人喪失必要的證據材料,進而導致原告的經濟損失無法被追回,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合原告的過錯程度及被告的違約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賠償原告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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