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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區明軒小區內多名業主近日先後被小區開發商告上法院,追討房屋差異面積房款。8年前『一口價』買下的房子,又何來補款一說?昨天下午第三批被告業主在天河區人民法院應訴。
認購書一口價
2002年4月在建的天河區明軒小區搞一口價促銷,原價40萬元的房子只要35萬元就有交易,王先生正是在那段時間與開發商恆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認購書,認購書上清晰地注明『?350000,一口價』字樣。6天後王先生又與開發商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第四條注明『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勾選)出售,總金額三十五萬元整』。
不料從2003年7月開始業主們陸續收到開發商的通知,要求補交房屋實際面積多出合同面積部分的差價。王先生所買的房子實際建築面積比合同面積多出了2平方米,可實用面積卻少了1.5平方米,照樣要補錢。『既然是一口價買的房子,又哪來的補交房款一說』?開發商的做法遭到多數業主反對,此後不願交錢的業主們便不定期收到開發商寄出的律師函。
昨天下午到天河區人民法院應訴的3戶業主已是開發商起訴的第三批業主,另有多位已收到開發商通知即將被起訴的業主到庭旁聽。『2002年整個明軒都是以「一口價」方式出售的,估計接下來開發商很可能會陸續把二百多戶業主都告上法院。』業主王先生猜測。業主劉小姐告訴記者,前兩批被起訴的業主,既有勝訴也有敗訴的。勝訴的是一位律師,當初簽購房合同時他就與開發商在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欄』裡注明了購房款為一口價,買方不負責面積誤差所引起的任何費用。而敗訴者的情況與大多數業主類似:合同中只注明了『按【套】出售,總金額×元』,而並未提及一口價。
開發商有異議
既然是『一口價』,開發商恆合公司向業主追討面積差異房款有何依據?在昨天庭審舉證階段,開發商代理律師指出:正式購房合同簽訂後,早前簽訂的注明『一口價』的認購書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在正式合同第四條注明的『按【套】出售』是區別於按【樓層】、按【棟】出售的提法,不等同於按套計價,也並非『一口價』之意。在房屋實際面積多於合同面積時,業主理應按照合同第五條約定作出補償。而被告業主李先生的代理人張小姐認為,認購書也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它與購房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單方否認『一口價』已然違約。
記者注意到,正式購房合同第五條寫明『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勾選)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業主王先生說,『有一口價認購書在先,合同第四條的「按【套】出售」理所當然就應該理解為:35萬元購買一套房子,價格與房屋的面積大小無關。而且合同中第五條也明確注明「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這根本就是自相矛盾的兩個條款,我們簽合同時怎麼可能同時勾選呢?』業主侯先生也持相同意見,他回憶說:『合同簽好後,開發商便以辦房產證為由把三份合同都收走了,我們懷疑開發商私下篡改了合同。』
目前本案已完成庭審,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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