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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
被告告原屋主侵權
在被劉某峰被告上法庭後,被告莫某蓮反訴稱:其祖母莫細婆當年典下了這兩間房屋,此房屋是劉某峰已經出典給第三人的房屋,而劉某峰一直沒有回贖。
事隔60多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間出典房屋應視為絕賣,莫某蓮是祖母莫細婆的唯一繼承人,一直居住該房屋,對該房屋擁有今後的所有權。
1989年劉某峰在明知房屋已經絕賣給他人情況下,隱瞞事實向珠海市國土局申請土地登記並取得了全部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劉某峰的行為反而已經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因此,莫某蓮提起反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對典當所得房屋持所有權。
終審:
法院判典房屋成『絕賣』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該典當行為至今已超過60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典期屆滿逾期10年或典契未載明期限,經過30年未贖的,原則上應視為『絕賣』。原彭城道×號中總面積28.88平方米的房屋應確認為莫某蓮所有,該28.88平方米以外的面積歸劉某峰所有。
劉某峰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珠海市中院。庭上劉某峰還提供了珠海市國土局頒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珠海中院認為根據原告及其姑母1983年訴訟狀,已說明涉案房屋不僅典給他人,而經過轉典。另外關於劉某峰已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不必然意味著其享有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珠海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27年前的官司
印證典當事實
開庭後,原告劉某峰否認典當行為的存在,並堅持認為整棟為其家族所有。然而法院查明,早在1983年,劉某峰及其姑母就因此將莫某蓮的叔叔莫某紅告上法庭,該案原告在訴狀中稱祖上將案中爭議房間典與梁某基,梁某基於1941年轉典給莫細婆。建國初期,莫細婆遷澳門,將此房交予莫某蓮(即被告)家人住。1981年,莫某蓮為申請分公產房向劉家提出贖回房屋,後該案以原告撤回訴訟而結案。(作者:陳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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