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原告張某和被告錢某經第三人介紹在一地產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張某購買錢某所有的坐落於河西區的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築面積75.17平方米,雙方約定總房款為45萬元。雙方如違約需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中介費由違約方支付。簽協議當日,張某將5000元中介費交於第三人,同時按照協議將一萬元定金交付錢某。協議簽訂後,原、被告雙方因家具的作價問題發生矛盾,之後雙方越鬧越僵。張某隨後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錢某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自己的損失5000元。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的,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確認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協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房屋買賣合同關系與家具買賣合同關系非同一法律關系,雙方就家具的價格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協議的繼續履行。現被告錢某拒絕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協議,屬違約,應依法雙倍返還原告定金並賠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原、被告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被告錢某雙倍返還原告張某購房定金共計兩萬元,並賠償對方經濟損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