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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何先生懷著僥幸心理,以『優惠』的價格從朋友老劉手中購買了一套還未分割的遺產房,結果惹上麻煩,最終鬧上了法庭。近日,迎澤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買賣協議無效,老劉返還何先生7萬元購房款。
2009年2月4日,老劉將一套位於南內環街的房子以7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朋友何先生。因為知道這套房子的產權『有問題』,雙方便簽訂協議約定:如一方發生爭議造成嚴重後果由單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5萬元違約金。之後,何先生支付7萬元房款,但老劉卻以種種理由遲遲不交房。為此,何先生將老劉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如不能履行,則需返還房款,並支付違約金。經調查,這套房子原屬老劉和妻子共有,而其妻已於2008年7月去世。庭審中,老劉表示售房協議屬無效合同,因其妻去世後孩子作為繼承人與他共有此房,而賣房之事沒有得到孩子的同意。
法院認為,房屋所有權人是老劉和其妻子,其妻子去世後,該房的權屬待定,老劉無權處分,其擅自賣出房子,事後孩子也沒認可買賣合同,故認定合同無效。根據法規『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而何先生明知房屋所有權人之一老劉的妻子去世,房屋權屬待定,還與老劉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其也有過錯,故作出買賣協議無效,返還購房款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