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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市政府獲悉,為嚴格控制違法建設的發生,我市今日起開始實施《石家莊市城市規劃違法建設案件處理辦法》。
《辦法》規定,如果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並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有下列十種情形之一的,當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
這些情形具體為:壓佔規劃道路的;壓佔各類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佔用高壓供電走廊的;佔用河道、堤岸及其維護地帶的;佔用水源保護地帶的;佔用城市公共綠地、園林、風景區、文物保護區和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佔用中小學、幼兒園等教育設施用地的;違反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未經批准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臨時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其他嚴重違法建設行為。
《辦法》規定,沒有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增加建築面積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面積10%的,按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5%-7%處以罰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築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准面積10%以上的,按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8%-10%處以罰款(不可分割部分)。
《辦法》要求,凡不具備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正式審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電。雖然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擅自增加面積的建設工程,未經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條件核實,不予辦理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等配套手續。
此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法建設行為。對拒不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案件,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下發《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書》或限期拆除處罰決定七日內移送違法建築所在地的區政府。區政府在接到規劃主管部門的違法建設案件移送函後,應當在七日內查封施工現場或強制拆除該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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