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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女子在本市選中了一套二手房,並與賣方簽訂協議,還交了1萬元押金。而待她數月後通知賣方辦過戶時,賣方卻予以拒絕。該女子遂以賣方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為由,起訴其返還押金、給付違約金。因雙方未經津房置換公司辦理手續,日前,河西區法院認定雙方協議無效,判決賣方返還1萬元押金,未支持關於違約金的訴求。
2009年3月18日,河北省女子馮某與本市市民張某就位於河西區的一套公產房置換一事達成協議,同日,張某寫下『今收馮某購房押金壹萬元整。(雙方協商不許違約,違約方罰款壹萬元)』的收據。2009年7月,因馮某系本市藍印戶口,所以雙方未能辦理房屋(過戶)置換手續。據馮某稱,雙方隨後商定待戶口轉正再辦理過戶。同年10月9日馮某戶口轉正後,打電話通知張某去辦理過戶手續,此時由於二手房房價上漲,張某拒不履行合同。後經馮某幾次催告,張某都拒絕辦過戶手續,為此,馮某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購房押金1萬元並給付違約金1萬元。
對此,被告張某提出,2009年7月,他按協議約定騰房後,與馮某去辦理過戶手續時纔知馮某是藍印戶口,按規定不能辦理。張某認為馮某故意隱瞞這一重要事實,造成雙方商定的協議不能履行,馮某應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提起反訴,要求馮某給付違約金1萬元。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就本市河西區的一套房屋置換問題達成過協議,但未在本市津房置換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故雙方關於房屋置換的協議無效。基於此,被告與原告之間關於違約金的約定亦屬於無效。依據公平原則,被告應將先期收取原告的購房押金返還給原告。關於被告所述的其已將購房押金1萬元返還給原告的主張,因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該事實存在,故不予采信。關於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的訴求及被告反訴要求原告給付違約金的訴求,因雙方房屋置換協議無效,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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