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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家房屋委托置業公司置換後,委托人騰空了房屋並交付了相關證件,置業公司也支付了大額主款。然而這件原本權利義務相當清楚的事情,卻因合同中10%房屋價款的支付時間約定不夠明確而引出了一場訴紛。日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訴狀,2004年3月6日,原告劉某將其坐落在天津市河東區的一套房屋委托給一家置業公司置換。合同約定,所出售房屋價格為9.45萬元人民幣,置業公司於3月11日交付訂金人民幣5000元,並應於劉某騰房且附屬證件交接完畢後10天付8.045萬元。置業公司預留委托價格的10%即9450元作為過戶押金,待過戶完畢後5個工作日支付給劉某。與此同時,雙方還約定尾款最遲於2004年6月30日給予劉某。合同訂立後,置業公司如約支付了訂金5000元、主款8.045萬元,劉某亦將置換房屋騰空交予置業公司,並交付了相關證件。然而直至現在該房仍未過戶,因此置業公司也未向劉某支付餘下的9450元款項。為此,劉某以置業公司超過了合同中關於6月30日前交尾款的約定訴至法院,要求置業公司給付9450元,並支付違約金103.4元。
法庭上置業公司辯稱,其與劉某的合同中明確約定9450元為過戶押金,目前該房屋尚未辦理過戶,也就是說合同約定條件並未成就,因此其不同意支付該筆款項。並且其也不構成違約,不同意劉某關於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雙方曾約定尾款應於6月30日之前交付,但置業公司未予交付,且雙方對10%的款項約定不明確,由此判決置業公司給付原告劉某9450元;駁回原告要求103.4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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