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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初,江蘇揚州市民家中來了幾位陌生人,稱要對房屋進行評估,因為沒住幾年的小區馬上就要拆遷了,而小區居民對此毫無所知。據調查。揚州市國土資源局沒有貼公告,也沒開聽證會,就收回業主們土地使用權,拿到市場上進行重新掛牌出讓。——中央電視臺
土地財政催生的『創舉』
常有人說,土地財政和房地產拉動經濟的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土地賣完了還賣什麼?於是我們一直懮心忡忡地提醒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不要過於依賴;現在纔知道,我們低估了中國地方官員的智商,原來土地並非我等之輩愚鈍腦瓜所理解的『有限資源』,而是可以『重復利用』的,出讓之後還可以再出讓,而無需和土地使用權人做任何商量。『揚州再出讓』,展現在我們面前的是一種全新的思維模式,依此模式推之,只要政府願意,任何一塊土地完全可以出讓、再出讓,誰還能說土地財政和房地產拉動經濟『不可持續』呢?
揚州官員稱,『不止是一個地方在做,從政府應該來講呢,以社會效益為主。』這是實話,高智商的地方官員很多,所以我們常常聽到諸如『最短命小學校』、『炸四星建五星』等等炸好樓、拆新項目的『改造規劃』。官方說法通常解釋為『城市改造大局』、當初規劃不到位、考慮『社會效益』……其實這些說法都比較荒謬。所謂『大局』,也都是多個『小局』的聚合,『小局』中又涉及無數的個體利益和權益,而所謂『改造大局』往往更是牽一發而動多個『小局』利益,憑什麼說只要是『大局』,『小局』就要無條件服從呢?況且,『大局』很多時候不過是個『牌坊』罷了,比如揚州這個『再出讓』,不過是給一家大開發商騰地方,開發商的利益就是『大局』?說『當初規劃不到位』,可從未見過有誰為規劃失誤承擔過責任,難道百姓就該天經地義地為官員失誤買單?
『社會效益』說得最含蓄,不錯,一個新項目開發,土地出讓金、GDP、稅收都來了,連同開發商的利潤,也可算作『社會』的一部分;然而,沒有幾年的小區說拆就拆,社會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居民的顛沛流離,這些該算什麼『效益』呢?
地皮可以反復循環利用、出賣,這是一條『可持續』的生財捷徑,堪稱是一種高智商思維下的創新之舉,而唯此纔是『再出讓』動機的最好詮釋。只是,如果地方官員把智商都用在『翻手為「地」覆手為「地」』上,也就不用勞心費神再想什麼其他的發展路子了;經濟『可持續』問題也許不必擔心了,可令人擔心的是,官員這種『高智商』能持續多久,這麼下去會不會退化?
不尊重《物權法》的結果
買了房,住了沒幾年,擁有土地使用權證、房產證,本以為能夠安居樂業,沒想到,自家的房子早就被列入被拆行列,因為土地使用權被政府第二次『賣』了,而且是『偷偷』地賣了。
我家的土地使用權被賣,我卻不知道。這樣的現實版黑色幽默透著的是法律和權利的雙重悲涼。
我的房子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外國的『名言』在中國一向『水土不服』,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沒想到,地方政府對自己國家的法律竟然視若無物,不僅心中沒有敬畏之心,而且還大言不慚:『這種做法,不止一個地方政府在做。』違法的事終究是違法的,政府帶頭違法,讓公民如何守法?『不止一個地方政府在做』難道是揚州市政府違法的理由?
政府要拍賣公民的土地使用權,毫無疑問,應該先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於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頒布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因舊城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應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在補償之後纔能收回土地使用權。然而,沒有任何人與業主商量補償的事情,沒有貼公告,也沒開聽證會,就收回業主的土地使用權,拿到市場上進行重新掛牌出讓。這與『搶』公民東西賣錢有何本質區別?
買房子是公民一輩子的大事,買房子本就是為了安居樂業,為了生活得更好。可辛辛苦苦買的房子,連一點安全感都沒有,政府想賣就賣了。自然,政府一賣再賣,當然能夠大賺一筆。可公民的權利呢?公民的生活呢?
『安居樂業,不要折騰』。本是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現在政府非但不加以尊重,反而搞『乾坤大挪移』,這完全是對公民物權的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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