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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和諧的城市絕不是僅有高樓林立、商場毗鄰、街寬路潔,和諧的指標更體現在生活在這座城市裡的人是否舒適、安定,其權利是否受到法治化保障。
三月的『兩會』,民意澎湃。在人民網兩會調查中,『依法拆遷』位居百姓關注話題的第二位,而被稱為『新拆遷條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成為代表、委員們熱議的焦點。如何在拆遷變法中求解城市發展的和諧之道,成為擺在中國現代化道路上的一道法治考題。
遷拆中應區別對待的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被刻意混同,在缺乏正當程序與公正補償的前提下,『野蠻拆遷』與『暴力反抗』成為近年城市化改造歷程裡抹不去的關鍵詞。
遼寧被拆遷者一怒之下捅死前來強拆的保安;上海的被拆遷戶女主人潘蓉在屋頂拿燃燒瓶和當地政府組織的拆遷隊對峙;成都金牛區女企業主唐福珍面對強拆在屋頂自焚……歲末年尾,有關暴力抗拆的畫面接二連三地進入公眾視野。
而據『兩會』代表、委員透露,現在地方政府都存在擔心,擔心拆遷難度增大,地方財政收入受到影響。馮世良說,政協委員在參加兩會之前,就有地方官員打預防針,『你們要考慮參加兩會時說話嘴下留情,什麼都需要錢,地方財政靠什麼,就靠賣地、建房這點兒東西』。還有市長致電建言學者訴苦,『如果新條例出臺,市長就沒法做了』。
除了地方利益的橫亙,立法本身還存在諸多問題。有專業人士就認為,『征收條例應明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從公平的角度來說,『房』和『地』是一體的,但征收的本質是『征地』。『房』總是在貶值,『地』卻相反,每年都在昇值。因此,房屋征收如果撇開『地』而僅對『房』進行評估,那麼這樣的評估結論是不完整的,補償結論也往往很難被接受。既然你把別人的使用權拿回來,那麼這個『建設用地使用權』實際是一種財產性的權利,是需要補償的。
而在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看來,征求意見稿只是涉及『國有土地』,不會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問題有什麼幫助,這是一個很大的缺陷和問題。他建議加入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內容,比如,可增加一個條文,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參照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條件和標准等。
另外還有許多學者稱房屋征用條例『第40條』違憲,讓商業拆遷混入了『征收條例』。
立法本是一項利益博弈的過程,對於拆遷變法而言尤其如此。如何提高拆遷變法的正義性,都還有待於立法部門在透明化的多方博弈基礎上作出權衡。但無論如何,在輿論對拆遷制度多有詬病的背景下,政府立法部門『聞風而動』,都向社會釋放出一個積極信號:新的《征收條例》有望重還公民私產應有的法律尊嚴。
司法乃公民權利的最後屏障,也是控制現代行政權膨脹的最有效手段。化解拆遷糾紛離不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離不開一個獨立而有威信的司法系統的崛起。
良法的制定固然值得期待,但有了良法並不一定就能達致良治狀態。良法出臺後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如果公民的私產依然受到政府強拆的威脅,我們又該如何尋求正義?
法治 框架 內的 社會 衝突 無可 避免,再公平的『正義分配』形式都不可能徹底消除利益糾紛。所以,現代法治 所追 求的 和諧 目標 不是 『零 衝突』,而是引入獨立而權威的第三方解決機制,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公平處理各 種利 益矛 盾, 這種 機制 就是 司法。
根據法治原則,房屋征收和拆遷由於涉及的是剝奪公民的財產甚至自由,其行為最終理應受到司法審查,以防止權力濫用並為相對人提供救濟。要從根本上打通『民告官』的救濟渠道,由法院對強制拆遷進行司法審查,並讓所有的拆遷爭議都能進入司法程序。
然而,這種良好的願望必須有一個前提,就是我們的司法系統必須能夠勝任化解拆遷衝突的重任。但是反觀我國現行的司法體制,司法機關既無人事上的自由意志,又無財政上的獨立保障,司法系統深深嵌入地方權力格局之中,民間甚至有地方法院是『地方的法院』之譏諷。在這種背景中,即便拆遷立法疏通了司法渠道,但實 際生 活中 司法 能否 做到 獨立 裁判,則不免讓人擔懮。例如在媒體披露的黑龍江東寧強拆事件中,即便引發了 拆遷 戶被 打甚 至自 焚等 諸多 衝撞,但公檢法等部門領導卻全部表態稱全力支持強遷。
司法乃公民權利的最後屏障,也是控制現代行政權膨脹的最有效手段。化解拆遷糾紛離不開司法制度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離不開一個獨立而有威信的司法系統的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