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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央行於2007年底規定『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可以享受貸款優惠政策以來,『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實際上扮演了第二套住房的角色,政府希望通過其實現改善居住條件、拉動內需的作用。但時至今日,『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仍缺乏來自央行和銀監會的明確界定和操作細則,商業銀行操作起來難度很大。
記者認為,『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存在難以准確界定、變通空間較大等先天不足,再加上監管部門對放松二套房貸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在銀行監管較嚴的地區,『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很難成為住房需求的助推器。銀行監管部門應適當擴大『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范疇,與各地統計局加強合作,及時推出『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操作細則。
央行規定,『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作為界定改善型住房的關鍵,『人均住房面積』很難得出一個准確、合理的數據。雖然各地統計局每年都會有一個統計數據,但如果將大城市規模龐大的沒有戶口的常住人口計算在內,人均住房面積很難界定。
顯然,『人均住房面積』不能定得太高也不能定得太低,如果定得太高,就壓抑了部分真實的改善需求;如果定得太低,又便宜了投資購房者。
以北京為例。按照北京市統計局的調查數據,截至2007年底,全市城鎮居民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為27.07平方米,也就是說,一個三口之家的住房建築面積約為80平方米。這個數字看起來根本不高,但如果房子位於東城、西城、宣武和崇文等城四區,這個居住面積也不能說是『很困難』。如果以此作為人均住房面積,購買二套房享受貸款優惠就較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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