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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說】
不同立場意見不一
市民小李已獲得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正在選擇合適的房源,對於違規租賃經濟適用房的現象,她說:『這些人把房子租出去足以證明他們還有別的房產可以居住,花低價買房後出租牟取利益,這種情況下他們就侵害了那些等著購買經濟適用房人的利益。』市民小王則對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小王前年在北辰區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作為婚房,但小兩口都在河西區工作,因交通不便,夫妻婚後一直住在女方家裡,小王認為婚房是他們結婚必須要買的,現在住在岳父岳母家也是無奈之舉。經濟適用房的閑置並不代表他們有更好的居住條件。『本來我們想在單位附近租房成家,但新房的貸款還沒有還清,迫於經濟壓力只能住在父母家裡。新房空置也確實可惜,如果能夠租出去,會使我們的負擔減輕不少。』
對此,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陳某表示,各人從不同立場出發有不同的意見很正常,但從實際發展看來,國家出臺的相關政策法規還是在最大限度內給低收入人群提供了住房保障。在沒有這些規定的時候,炒房投資者不在少數,很多人也嘗到了買賣經濟適用房的甜頭。後來規定了經濟適用房5年內不得上市,並要求買賣後向國家上繳部分收益,都有效地控制了靠買賣經濟適用房牟利的現象,也因此部分人轉而租賃房屋。
【政策鏈接】
有明確規定限制租賃
國家建委等7部門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於出租經營。對於『取得完全產權』《辦法》第三十條也做了明確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准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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