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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昨天,南岸區法院在對這樣的個案進行判決時稱,住房公積金是工資收入的一部分,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據悉,肖女士和胡先生去年上半年協議離婚,約定肖分得10萬餘元存款,胡分得6萬元單位的股本金。如果該股票上市,股票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同時,胡還分得一套房屋。離婚一年後,肖把前夫告到法院,說前夫隱瞞了他的住房公積金,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並把前夫的4萬元住房公積金拿出來平分。
合議庭經過合議後認為,應該分割胡的住房公積金。因這筆錢有1.3萬餘元,法院最後判決由胡支付給前妻6000餘元。
法官說法此案審判長趙東君稱,根據婚姻法,住房公積金並未明確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但司法解釋把婚姻法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明確時,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趙法官解釋,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個人儲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蓄,其中一部分就是從個人工資中扣除的,屬於工資的一部分,這實際上就是個人平時收入的儲備。從另一角度看,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住房公積金用來購房,該住房當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論從哪個角度理解,住房公積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當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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