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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盈律師事務所李東光律師認為:A開發公司與呂先生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於『A開發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的約定,A開發公司負有在約定時間內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初始登記的義務,房屋已於2005年3月15日交付,而A開發公司卻於2007年1月15日纔辦理了部分房屋的初始登記手續,故其違約行為雖然於2005年6月16日即已發生,但該違約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且呂先生至今亦未取得訴爭房屋權屬證書。因此,A開發公司提出的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律小辭典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從已知或應知權利被侵害開始。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有與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相反的事實,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失去效力,而須重新起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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