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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呂先生致電本報說:簽《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雙方約定,由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其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而開發商沒有如約按時做初始登記手續。張盈律師事務所李東光律師認為:
買房4年還未取得房產證,開發商反指責業主違約,這個官司能打不?
開發商未按約協助業主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合同簽訂後,呂先生已向A開發公司履行了付款義務,全額交付了購房款266590元。A開發公司實際交付房屋的日期為2005年3月15日,但A開發公司於2007年1月15日纔辦理了部分房屋的初始登記手續,而呂先生所購房屋不在此列。呂先生至今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
開發商稱業主索賠違約金已過訴訟時效2008年9月14日,呂先生找到A開發公司,要求給付逾期辦證的違約金2665元。但A開發公司拒絕了呂先生的給付要求,理由是:根據合同約定,公司應於商品房交付使用後90日內協助購房人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賣給呂先生的房屋實際交付日期為2005年3月15日,經過90天履行期,應以2005年6月15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截止到2007年6月15日。因在此期間並沒有訴訟時效中斷情形的發生,故呂先生於2008年9月14日提出給付要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
呂先生致電本報進行諮詢:是否如A開發公司所說,自己的違約金給付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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