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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房產是轉讓還是贈送?
2007年10月16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審理。
在法庭審理中,2003年雙方簽訂的那份房產買賣合同成了宋祖德索要房產最有力的證據。但庭上周小姐出示了一份十分關鍵的證人證言:當時宋祖德找了瑞華中介公司的一名姓梁的員工辦理房屋的買賣合同。梁小姐出示的證言顯示,當時宋祖德和周小姐的確是為了避稅纔簽署了買賣合同,其實房子是送給周小姐的。經法院電話聯系梁小姐,梁小姐口頭承認了證詞的真實性,但不同意出庭作證。
分手協議新加了一條?
兩人分手之後,宋祖德派出公司的一名員工代表他和周小姐簽下了一份《承諾》,約定兩人分手之後孩子由周小姐撫養,宋祖德每個月給孩子3000元的撫養費一直到18歲。
《承諾》的第六條成了雙方爭議的關鍵:第六條寫明宋祖德於2003年5月購買了廣州市平月路南國一街的一房產,於2003年9月26日與周小姐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過戶後周小姐至今未付過房款,未履行過合同,周小姐同意本月將房屋歸還給宋祖德。
但周小姐表示第六條是宋祖德方後來加上去的。
判決
宋祖德的證據有瑕疵
天河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承諾》的部分內容來看,宋每月需探望孩子,並按期向周小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於生活與學習等,據此,可推定雙方曾經並非一般朋友關系,基於周小姐撫養孩子的居所要求,宋向周小姐贈與房屋的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地產中介職員梁小姐雖然未出庭作證,但在電話中承認其出具的證明的真實性,而梁小姐在出具的證明中陳述了宋祖德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房屋贈與的事實。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的贈與關系成立。
至於《承諾》中關於被告『同意將房屋歸還給宋祖德』的條款真實性問題。法院認為,《承諾》的落款時間是2007年8月7日,歸還房屋的時間為2007年8月10日,相差時間僅三天,與常理不符合;其次,《承諾》除了周小姐簽名及其指模外,其他內容並非周小姐所寫,宋具備自行增改《承諾》內容的條件。綜上,宋祖德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具有一定的瑕疵,該證據的證明力不足以推翻房屋已發生贈與的事實。因此,法院不支持宋祖德的起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