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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有新規。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同時又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針對目前本市高層物業項目不斷增多的趨勢,又作出了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的規定。
《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物業管理新規定明確,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業主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的必備條件之一。
物管新規定對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設計建設移交登記物業管理用房以及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出售新建房屋時未向購房人明示並書面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等6種違規行為明確了行政處罰規定,將有效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新建住宅兩個以上業主應當實行物業管理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不得分割
-欠費業主不得入選業委會
-不招標選物業處罰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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