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規定,對於『一房兩賣』的,商品房經營者須按照消費者已付房款加倍賠償給買房者,從而保護買房者的權益。
條例明確規定,商品房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全面履行與消費者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解除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賠償消費者因此受到的損失。
這些情形包括: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出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的。
將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違反合同約定,遲延交付,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或因其他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交付的房屋實際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百分之三的;由於經營者的原因導致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
山東明確規定,出現上述前三種規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已付購房款的一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