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關卡3:
關於房屋質量條款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生間的裝修標准、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提提你:比如雙方合同中表述為『大理石地面、花崗石外牆與進口潔具、廚具』,而實際入住時業主發現,大理石地面材料實為人造大理石,而進口潔具、廚具實際上是國內產品,只是貼上外國商標。但是,當買家將發展商告上法庭的時候,在案件審理時,開發商使用人造大理石並沒有違約,因為當初在簽合同時並未講明一定要天然大理石。而進口潔具是合資廠生產,確是外國品牌,也符合約定。所以,買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在這裡做出更為詳細的說明和注解,以避免日後糾紛產生。
關卡4: 關於產權登記條款由雙方依規定的日期會同辦理,或委托代理人辦理。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時,賣方應出具申請房屋產權移轉給買受人的書面報告,以及繳納的稅單。
提提你: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約定辦理產權證的期限應為60日。但是,實際簽約時,出賣人往往將此期限延長,通常有90日、180日等等。買房人應力爭在合同中,將出賣人為買受人辦理產權證的期限約定為60日,不宜太長。如果此期限時間過長,如:365天以上,表明此項目的土地或房屋很可能被設定了抵押擔保,短期內不能解除抵押,對買受人采用公積金貸款和盡快取得房產證有很大影響。
關卡5: 關於違約責任條款對於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致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爭等。依照此規定,房產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准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提提你:現在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關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一般約定為每遲延一日承擔全部房款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這個違約金的比例偏低,與支付房款的銀行貸款利息相當,違約金的懲罰性體現不夠,買房者應爭取提高該比例,可以考慮在0.5%。-1%。。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