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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著的人要立遺囑,目的是死後將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最想留給的人。然而,這種願望能否實現,還要看遺囑的內容及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前不久,皇姑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盡管老人先後留下了6份遺囑,兒女還是為爭遺產打到法院。究竟哪份遺囑有效?法院的判決出乎預料,六份遺囑均視為無效,最後按照法定繼承進行了分割。
老人生前留六份遺囑李老漢有三個孩子,一男兩女,老伴早已去世。在他的名下有兩處享有部分產權的房屋,其中一處給兒子居住,另一處自己居住。在他於2007年6月過世後,他的子女為老人的住房展開爭奪戰。
老人在離世前留下了六份遺囑,立遺囑的時間從2000年4月延續到去世前一個月。
六份遺囑有一個共同點是將一處16.4平方米的房子歸兒子居住使用,而另一處11.2平方米的房屋卻經常變更,一會說留給兒子,一會又說留給二女兒。最後,二女兒拿著父親把房子留給她的4份遺囑,兒子拿著父親把房子留給他的2份遺囑,雙方對簿公堂,讓法官來明斷。
女兒持四份遺囑討說法二女兒認為,老人給她寫有四份遺囑,其中最後一份遺囑提到,11.2平方米的房屋歸還給二女兒所有。所以應以最後一份遺囑來進行遺產繼承。
另外,老人在這之前還留下三份遺囑,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其中2000年4月1日立的第一份遺囑提到,老人是因受兒媳虐待,被趕出家門(兒子16.4平方米的房),暫時住在二女兒家(11.2平方米的房屋),暫住房中一切財產均歸二女兒所有。後又在2005年1月4日立的第二份遺囑和2007年3月17日立的第四份遺囑中表明同樣的意思。
二女兒認為,父親住院和辦喪事都是她忙活的,盡了孝心,所以父親纔把房子留給了她。她還說如果房屋歸她,她可以按房屋每平方米3000元給弟弟按法定繼承份額補償。
兒子持二份遺囑抗辯然而兒子手持父親留下的二份遺囑,主張該房應歸他一人繼承並所有,他現在也正在該房居住。
第三份遺囑時間是2007年1月,老人稱生病期間,女婿阻止女兒盡孝,兒子兒媳盡心侍奉。二女兒曾讓他立過的遺囑無效,所有的兩處房產,均由兒子繼承。
第五份遺囑時間是2007年3月19日,遺囑意思表示是,以前所立遺囑全部作廢,將11.2平方米的房屋一半歸孫女,另一半歸女兒。
兒子辯稱,按照父親的遺願,該房應該由他繼承並所有,他願意出資給姐姐一定補償。
法院認定六份遺囑均無效那麼,六份遺囑究竟哪份有效呢?皇姑區法院認為,本案被繼承人共立六份遺囑,其中給女兒的四份遺囑與給兒子的二份遺囑存在明顯矛盾對立,另外,後面的遺囑有對前面所立遺囑具有受威脅、不真實的表述,而最後一份遺囑形式要件存在欠缺,故此案六份遺囑均不符合依法有效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權平等,其繼承份額原則上亦均等。
李老漢名下的兩處部分產權房屋理應平等分割。姐姐同意16.4平方米由弟弟獨自繼承,法庭准予。姐姐提出的11.2平方米的房屋按每平米3000元平均分割、房屋歸她所有,該主張符合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及情理,與被繼承人多次表達的遺願相輔相成,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11.2平方米房屋歸二女兒繼承所有,二女兒拿出三分之二房價款,給弟弟三分之一,給大姐三分之一。
合法的遺囑纔有效主審此案的皇姑區法院民一庭審判長鄭煒告訴記者,遺囑繼承的前提是被繼承人制定了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所立遺囑為准。而本案最後一個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存在欠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最後遺囑不能認定是被繼承人手寫,也沒有見證人確認,不能認定為真實遺囑。
那麼,前面五個遺囑為何也無效呢?因被繼承人遺囑內容前後相互矛盾,均有被『逼迫』的表示。繼承法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思想,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以上述遺囑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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