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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開發商簽訂逾期辦房證違約條款,約定違約按日十萬分之一賠償,賠償標准明顯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這合理嗎?4月2日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逾期辦房證支付違約金應按雙方約定賠,如果沒有約定的,參照銀行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賠償。
延期辦房證開發商成被告
2004年11月9日,王某購買沈陽一家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花費27萬餘元。房屋交付期為2005年8月30日。關於產權登記約定: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180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開發商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開發商的責任,買房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按日支付已付房款十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是直到2007年7月13日,房地產公司纔將王某購買的房屋在房產登記機關驗收備案,王某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07年6月,王某將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違約金分歧一千二還是一萬二
王某認為,他當初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買房合同系格式條款,確定的違約金明顯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不合法的,合同條款明顯不利於買房人一方,該條款應該調整,房地產公司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1.2萬餘元。
房地產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明確約定如違約按已付房款日十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如王某認為該合同顯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實,應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而王某未行使撤銷權,已喪失本案勝訴權,原合同條款有效。
法院下判決按合同約定賠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後,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王某在合同簽訂後已按約定給付了購房款,房地產公司就應按約定向王某交付房屋,並應將房屋產權登記材料及時向產權登記機關備案。現由於房地產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時備案,致使王某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應按合同的約定,給付王某違約金。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給付王某違約金1257元。市法院於近日維持原判。
如果未約定按逾期貸款利息賠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訴記者,雙方約定的日十萬分之一違約責任金雖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但雙方是自願簽訂,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故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如果是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銀行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如果買房人能夠證明因開發商逾期辦證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雙方約定,還可增加違約賠償金額。但本案王某沒有舉證證明,所以不能增加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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