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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2003年與何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協定,以27萬元的價錢向何某購買了東曉南路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由於當時何某尚無房屋產權證,雙方便約定,領取產權證書後30天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沒想到,何某最近領取了產權證後,見房價漲了,竟然又將房屋過戶給了他人。
氣炸了的李女士將何某一家三口告上法庭。昨日,海珠區法院作出判決,何某不僅要將購房款、違約金等共計570000元退回給李女士,還要賠償因房屋漲價而導致的38萬餘元經濟損失。
房子賣這人產權轉那人李女士是一名美籍華人。其訴稱,2003年1月30日,她委托叔父與何某一家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以27萬元購買何某坐落在海珠區東曉南路錦麗居的一套房屋。何某等人承諾,在領取房屋的產權證書後30天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簽協議後,李女士按約定支付了269950元,在接收房屋的同時花費巨資進行裝修並使用至今。
最近,李女士獲悉何某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書,便要求其履行產權過戶義務。但何某卻利用協商的時間空隙,為賺取房產昇值的價差,惡意與他人串通,將房屋過戶給他人。李女士要求終止房屋買賣協議的履行,並要求何某返還購房款等經濟損失等共計174萬餘元。
今年1月,涉案房屋現產權人張某在海珠區法院起訴,要求李女士交還涉案房屋。
何某表示,同意解除買賣協議,並向李女士支付57萬元,這裡面包括退還的265000元房款、4950元煤氣管道安裝費等費用以及違約金,同時拒絕了對方其他的訴訟請求。
退了房款還要賠經濟損失
訴訟前,李女士委托了某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評估,該公司於2007年12月27日出具《房地產評估報告》,確定房屋於估價時點2007年12月24日的市場價值為95.57萬元。
海珠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為獲取更大的房產利潤,惡意違約,將涉案房屋轉讓過戶給他人,有違誠實信用,應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房屋買賣協議中,雙方約定,若賣方違約,買方可要求一次退回:所有購房款和收樓時支付過的所有費用,以及原告裝修上述房屋所花費的裝修費用共38萬元的150%。法院認為,這應該是指三項費用加起來共計38萬元,而非李女士所稱的,僅裝修費用就38萬元。至於實際經濟損失,法院認為,涉案房屋於估價時點2007年12月24日的市場價值為95.57萬元,表明即使何某退回57萬元,以此價格李女士已無法購買到與涉案房屋條件相等的房屋。
因此,涉案房屋的市場價值與何某退回的57萬元的差價,即為李女士的實際經濟損失,何某應予賠償。由於該房屋是何某夫婦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他們需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何某的兒子無需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