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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拆遷主導權的問題,在之前的博文裡我已經闡述了基本觀點。作為一種私有財產征收行為,城市拆遷這樣一項重大行政職權的執行更關鍵的在於多方利益的有效調和。如今,讓開發商淡出城市拆遷,不僅是法治精神的理性回歸,更有利於緩和當下此起彼伏的拆遷矛盾和衝突。
不過,拆遷主導權重歸政府手中,同樣是件值得商榷的議題。畢竟,地方政府亦是一個現實利益主體,過去的一些事實表明,有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結成強勢利益同盟,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謀強勢集團之利。因此,在城市拆遷的大型『運動』中,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政府如何做到民眾利益的均衡,將成為其面臨的新一輪的考驗。
政府將面臨民眾與法律的雙層博弈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過程中,拆遷作為城市運營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將涉及到多方利益。以往,針對因拆遷而引發的糾紛,政府可以以調節者的身份亮相於開發商與民眾面前。而一旦,政府作為利益主體重新亮相『舞臺』,將使得拆遷戶喜懮參半:如果政府站在全民、全局的角度積極運作,那麼對於廣大拆遷戶來說無疑是件好事。但是,如果政府只考慮現實利益,不為民眾分懮,老百姓則將處於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的尷尬境地。此乃政府與民眾之一搏。
另外,《物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然而,何為『公共利益』法律中卻並無明確規定,這就為城市拆遷遇到阻力埋下了隱患。政府在主導城市拆遷過程中,以何種標准區別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如何避免應公共利益對公民私有財產造成侵害?又應如何在法律與行政職責之間找到支點,此乃第二搏。
針對舊城改造和城中村建設當中不得不拆、不得不改的情況,根據《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民眾利益必須得到維護。因此,政府作為民主與法制的代言人,應盡快找到一個既能保證土地有效利用、又可保證百姓利益的支點,讓拆遷成為陽光、和諧的『城市運動』。
職能轉變: 政府主導拆遷更需以權利制衡權力同時,政府要想達到利益平衡,還應做好職能的轉變。政府不僅擁有行政職能,更多的應是一種服務職能,需要用權利制衡權力。
首先,權力將以何種方式運作,是政府主導拆遷能否造福於民的重要因素。根據《物權法》的立法精神,拆遷可以分為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兩種類型。基於公共利益的公益拆遷理應由政府主導,但必須遵循給予補償並保障居住條件等原則。而商業拆遷屬於普通的買賣協議,被拆遷人和開發商屬於地位平等的買賣雙方,自可基於公平自願展開討價還價。政府主導商業拆遷應當恪守公共權力的本位,給買賣雙方以充分的議價自由,只有當雙方無法解決問題時纔能讓權力入場,通過到位的監管和公正的仲裁,來實現對於弱者利益的呵護。
既然由政府主導商業拆遷,那麼對政府主導權的制衡則必不可少。從另一個角度講,這也是如何設定被拆遷人權利救濟途徑的問題。在行政權力框架內部,要給予被拆遷人關於自身利益聽證、復議的機會,使民眾在事前可以聲辯。在政府體系之外,司法的最終裁判權不能再對拆遷案件刻意回避。否則,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很難保證自己在主導商業拆遷的過程中毫無瑕疵,而利益受損的公民也將無從找到最後的受保護機會。
當然,針對城市拆遷,單純的權力制衡和民主監督還是遠遠不夠的。城市改造和運營這一全民性『運動』,需要全民共出謀、同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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