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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訂好房子,7月18日到房產公司售樓部交錢,可房產公司卻告知:『房子不賣給你,已經賣給別人了。』7月18日,家住杭州蕭山區的王先生致電早報維權熱線,稱杭州蕭山之江房地產有限公司將自己看中的房子轉賣他人。
合同雙方都簽了名 開發商卻忽然反悔
王先生介紹,今年7月初,他看中了蕭山綠洲嘉園,開發公司是杭州蕭山之江房地產有限公司。經現場看房,他准備買下該樓盤6幢1401室。在托了朋友的關系後,開發公司同意以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給他。據悉,這套房子面積216平方米,開發公司給王先生的價格是136萬元。
7月12日,王先生按照約定,到開發公司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當天,王先生還帶了一張空白支票,准備用來支付41萬元的首付款。開發公司認為王先生的支票屬單位所有,但房產款的抬頭應該是個人,二者不符。因此,王先生如要用支票付首付款,必須到支票單位開一張證明,由該單位書面承諾允許其使用。支票的問題,最終導致王先生無法當天簽完合同。於是,王先生和開發公司約定:盡快開出證明,並在7月20前支付首付房價款41萬元。當天,王先生還向開發公司要了一份准備簽字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打算回家之後仔細閱讀裡面的條款。當晚,他和家人仔細研究了一下合同,還有更改過的合同條款,最終決定買房,他還簽上了自己的大名。
7月18日,王先生再次前往樓盤的銷售部繳納41萬房款。但工作人員卻告訴他,『房子不能賣給你,已經定給別的客戶了。』王先生一下子懵了。
簽名卻未加蓋公章 開發商拒承認合同
7月19日上午,記者前往蕭山區,見到了王先生,也看到了他所說的合同。記者看到,這是一份在工商部門備案過的正式合同,合同由開發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部分修改,約定的首付款日期確實是2007年7月20日。在合同的最後,有房產公司『委托代表人』王小姐的簽名,也有房屋受買人王先生的簽名。不過,該合同並沒有加蓋正規的公司合同印章,而只有『杭州蕭山之江房地產有限公司核對章』。
當天上午10點,記者和王先生一起來到位於蕭山金城路的杭州之江房地產有限公司,見到了開發公司的副總經理邵女士。邵女士當場表態:『這份合同我們不認可。』邵經理表示,7月12日,開發公司與王先生僅僅處於合同談判階段。按照正規的合同手續,客戶要先繳納10萬元定金,纔能和開發公司簽訂合同,而且合同共有6份。王先生當天的支票無法使用,導致他沒有支付定金,所以是不能和他簽訂合同的。
邵經理還表示,當天該公司的工作人員確實和王先生談到了首付款的問題,並進行了一些約定,但並沒有正式簽訂合同。王先生臨走前,要了一份空白合同,說是回家看看,該公司就給了他一份。『一般情況下,我們會給購房者一份空白合同,但不知道為什麼王先生拿的合同是我們前期准備好的、工作人員已經簽過字的。我們懷疑,可能是王先生自己趁工作人員不注意,用空白合同調換了已簽字的合同。』邵經理說,『王先生合同上只有核對章,沒有正規的公司蓋章,所以我們認為不算正式合同,不具法律效應。』
邵女士還說,7月12日,未能和王先生簽訂合同,她很關心這一情況。之後的一個星期,她曾多次敦促工作人員聯系王先生,催辦手續,但王先生一直沒有及時辦理。與此同時,另外一位意向客戶非常想要這套房子,願意馬上下單;最後,業務員在7月16日和該客戶達成,決定把房子賣給他。
記者隨即詢問王先生,但他堅持自己並沒有更換合同,合同是工作人員給他的。另外,16日和20日相隔只有4天時間,哪怕王先生最後不買房了,也不會影響房子的銷售,開發公司沒必要如此著急。王先生還告訴記者,為了買房子,他前期賣掉了自己另一處住宅,還割掉了股票。如果房子買不到,他的損失很大。
雙方意思真實體現 律師認定合同有效
『只要有雙方的簽字,這樣的合同是絕對有效的。』7月19日,記者聯系了浙江天建律師事務所朱清粱律師。他表示,只要工作人員的簽字是得到授權的,無論是否蓋章,都屬有效合同。
他解釋說,合同簽訂幾份、是否加蓋公章,都不是合同成立的關鍵問題,關鍵是合同內容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合同雙方是否進行了最後確認。很明顯,合同內容是經過雙方協商的,並由開發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了修改,應該屬於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合同確認的手段有很多種,簽字也是其中之一。該購房合同中,有開發公司委托代表人的簽字、購買人的簽字,已經具備了一份協議的關鍵要素,所以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如果開發公司最終不同意賣房給王先生,並把房子賣給其他人,必然構成違約,房產公司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維權記者當『娘舅』 消費者如願買到房
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維權記者多次為開發商與購房者王先生進行調解。7月20日上午,王先生高興地給記者打來電話,告知他已與開發公司和解,開發公司最終同意把這套房子賣給他。雙方已在當天上午簽訂了買賣合同。
隨後,開發公司邵女士證實:『7月19日晚,我們和7月16日定房的客戶進行了協商,幫他換了另外一套房子,最終把王先生看中的房子騰出來了。7月20日,我們已與王先生簽訂了相關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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