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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抵押估價行為,保證房地產抵押估價質量,維護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范房地產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於各類房地產抵押估價活動。
第三條本意見所稱房地產抵押估價,是指為確定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價值參考依據,對房地產抵押價值進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第四條房地產抵押價值為抵押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市場價值,等於假定未設立法定優先受償權利下的市場價值減去房地產估價師知悉的法定優先受償款。
本意見所稱抵押房地產,包括擬抵押房地產和己抵押房地產。
法定優先受償款是指假定在估價時點實現抵押權時,法律規定優先於本次抵押貸款受償的款額,包括發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築工程價款,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以及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第五條房地產抵押估價應當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合法、謹慎的原則。
第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人員與房地產抵押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應當回避。
第七條從事房地產抵押估價的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具備相關金融專業知識和相應的房地產市場分析能力。
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向房地產估價機構如實提供房地產抵押估價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勤勉盡責,了解抵押房地產的法定優先受償權利等情況;必要時,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情況和資料進行核查。
第九條房地產抵押估價目的,應當表述為『為確定房地產抵押貸款額度提供參考依據而評估房地產抵押價值』。
第十條房地產抵押估價時點,原則上為完成估價對象實地查勘之日,但估價委托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估價時點不是完成實地查勘之日的,應當在『估價的假設和限制條件』中假定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狀況與在完成實地查勘之日的狀況一致,並在估價報告中提醒估價報告使用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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