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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代表按照幢、門、樓層等為單位由業主推選,業主代表會行使業主大會的權力。業主代表行使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並在業主代表會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第十二條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二年以上。
第十三條籌備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成立籌委會。籌委會負責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委會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籌委會成員名單確定後,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通告。
籌委會在業主大會籌備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業主代表選舉產生的條件、方式、人數;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和人數;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及名單,並公示征詢意見;
(五)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提出臨時管理規約的修訂意見;
(六)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七)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准備工作。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委會履行職責的期限應當自首次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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