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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劉女士在購買住房後依據《物權法》向房屋交易中心提交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申請書》,希望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房屋交易中心卻向她發出了『您的登記申請按規定和實際情況不予受理』的《復函》。因認為房屋交易中心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劉女士一紙訴狀遞至法院,訴請法院判令撤銷不予受理劉女士預告登記申請的《復函》。據悉,本案已於昨日在塘沽區法院立案。據了解,這是《物權法》正式實施以來,在本市首起行政訴訟案。
買房依《物權法》申請預告登記
劉女士現年36歲,家住塘沽區。2003年12月1日,劉女士與本市某房地產經營中心簽訂了房屋預訂協議,雙方約定,將位於塘沽區某小區的一套房屋賣給劉女士。在預訂協議中,明確說明了房屋的坐落位置、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價格、總價款以及房屋交易日期、付款方式(以租代售)、付款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協議簽訂後,劉女士依照協議約定,交付了定金等費用後,於2004年6月入住該房至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劉女士向天津市塘沽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了《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申請書》。
等待中收到暫不能受理《復函》
該申請書提交之後,劉女士於2007年12月12日收到塘沽房地產交易中心於2007年12月5日作出的《復函》,該函明確告知劉女士:『您的登記申請按規定和實際情況不予受理。』理由是:『我市遵照《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受理各類房屋權屬登記。雖然《物權法》中有對存量房屋所有權預告登記的相關規定,但現行政策沒有開設針對存量房屋權屬房屋買賣的預告登記規定,故我中心暫不能受理您的申請。』
認為合法權益被損害訴至法院
劉女士認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塘沽房地產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其申請的理由明顯不能成立,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將塘沽房地產交易中心推上被告席。另依據《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和管理機關,負責全市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區、縣房屋權屬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事務。』所以,將天津市塘沽區房地產管理局列為共同被告。訴請法院判令撤銷不予受理劉女士預告登記申請的《復函》,判令其依法受理預告登記申請,並承擔訴訟費用。
昨日,劉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攜起訴書、房屋預訂協議及由塘沽房地產交易中心作出的《復函》前往塘沽區法院立案,並於昨日下午立案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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