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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海市檢察機關對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原副局長殷國元提起公訴。殷國元被控犯有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濫用職權罪和私藏彈藥罪,涉嫌獲取非法收入4000餘萬元,數額之大觸目驚心。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殷國元多次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以親屬名義收受他人乾股,在退休後大肆索賄受賄。而2007年出臺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乾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中,矛頭正是直指這些新類型腐敗行為。殷國元案集數種違法形式於一身,是『反腐新規』出臺後案值最大的一起,也是最典型的一起。
『特定關系人』『乾股』『合作投資』[案情]2002年底,殷國元與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上海金農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江某某共謀商定,由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為江某某活動提供幫助,屆時由江某某給予好處費。從2002年到2004年,殷國元利用職務便利,要求下屬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處原處長朱文錦(已被判刑)從速辦理土地征用手續,要求上海市嘉定區房地局等相關部門將轄區內一項目交由江某某負責開發。嗣後,殷國元又要求嘉定區房地局下屬上海嘉房置業有限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據統計,從2004年到2006年期間,殷國元先後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現金、股權、房屋、轎車等賄賂總計3280萬餘元!
在殷國元與江某某的錢權交易過程中,有一個情節值得注意:2005年,上海惠格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份變更時,殷國元以上海園順物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收受江給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價值人民幣1000萬元,已變更工商注冊登記。而這個園順物貿發展有限公司,名義上由殷國元的胞弟和弟媳婦經營。
[新規]《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乾股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點評]華東政法大學孫萬懷副教授:殷國元涉嫌通過家人開辦的公司收受他人巨額股權,涉及『特定關系人』『乾股』『合作投資』等多項『新規』,僅此一項便碰到了三條『高壓線』,可謂典型至極。
關於『特定關系人』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特定關系人的范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近年來,一些貪污腐敗分子通過親屬等『白手套』斂財,新規定就是要堵住這條不義之財之路。
關於『乾股』問題,過去法律界對罪行認定、犯罪金額認定方面都有分歧,新規定十分明確,『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在本案中,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就是最好的證據材料,足以確定受賄金額。
超低價『買房』省下數百萬元[案情]殷國元多次向自己提供過便利的房產公司『買房』,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更出格的是,他的大部分購房款,還是向房地產開發商索取的,自己沒有掏一分錢。
殷國元曾為上海茗嘉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動遷許可證方面謀取過便利。2004年,殷國元以110萬元購買了茗嘉公司的關聯公司名下的一處別墅,比市場價低91萬餘元。而且,這筆110萬元購房款,還是向另外一家房產公司的老總江某某索賄得來的。
檢察機關還查明,殷國元曾以139萬餘元的價格購買市場價253萬餘元的上海楊浦區國定路房屋兩套,大部分房款也是向江某某索取的;2002年,殷國元以28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市場價近50萬元的上海膠州路上一處商鋪,這筆房款是向另一房地產公司老總盧某索取的;2002年,殷國元以133萬餘元購買了市場價259萬元的浦東新區『康橋半島』小區房屋兩套……
[新規]『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點評]孫萬懷副教授:在本案中,殷國元涉嫌以近乎『對折』的方式『購買』房產,涉案金額數百萬元,可謂案情典型、數額巨大。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物品,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售出物品,在刑法理論中可以認定為『形式合法、目的違法』,帶有明顯的主觀惡意。這種受賄形式比較隱蔽,而且有規避法律之嫌。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截了當,對懲治犯罪很有幫助。
退休後變本加厲『兌換期權』[案情]殷國元於2005年退休,擔任上海市土地協會會長。此後直至案發,他仍然索取、收受巨額賄賂。2005年全年,他僅向江某某一人就索賄、受賄2800餘萬元,比在位時有過之而無不及。
[新規]『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點評]上海政法學院湯嘯天編審:近年來,腐敗行為出現許多『變種』,其中『腐敗期權化』較為典型。這其中,既有在任時冒充清廉、卸職後大肆撈取的,也有離職前後『一以貫之』的。殷國元的行為就屬於後一種。對這兩種現象,司法解釋中都明確規定為受賄。腐敗是沒有『任期』的,對於腐敗行為就要追查到底。
湯嘯天編審:近年來,一些貪污腐敗現象不再直接表現為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出現了『腐敗期權化』『曲線賄賂』『非物質利益賄賂』等現象,譬如將房產、汽車『借用』給官員,安排親屬出國留學旅游等。隨著反腐敗斗爭的深化,必須對這些新類型的腐敗行為作出明確界定。『網眼』太大必有疏漏,就是『嚴而不厲』。因此,立法和司法必須細密,不能給腐敗分子以空子可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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