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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1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商品房交付訂金、預付款、購房款時均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交齊購房款項後憑發票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手續。今後開發商不得再向購房人開具《預售款收據》,這是天津市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避免稅款流失,維護消費者權益采取的新舉措。
近日市地方稅務局發出公告,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本市啟用新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以取代舊版《房地產銷售發票》和《預售款收據》。新版《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分為自開、代開兩種,自開發票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我市銷售商品房及二手房;代開發票由各主管地稅局代開,適用於自開發票以外的房產銷售行為。
今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交付訂金、預付款、購房款時,均應索取《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交齊款項後憑《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第二聯(辦證聯)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手續,購房者要認清新版發票和舊版發票的區別。
消費者凡在2008年1月1日前購買商品房,交付部分房款,取得《預售款收據》的,可在今年1月1日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交付款項的合計金額補開一張《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款項性質』填寫『4.已收房款』,並在備注欄注明每張《預售款收據》代碼、號碼和金額。銷售商品房的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則需要到主管地稅局要求代開《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代開)》。今後本市不再使用《房地產銷售發票》和《預售款收據》。
另據了解,本市個人銷售二手房、房管部門向個人銷售直管公產住房和單位向個人銷售自管產住房,仍按原規定使用《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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