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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佛山大部分樓盤都是期房銷售,因為種種原因,發展商出現延遲交樓的情況並不鮮見。市民冼小姐最近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擾:她去年年中在禪城某樓盤買了一套120方的住宅,本來和發展商約定今年8月底交樓的,結果因為工期進度問題,至今仍未收樓,她原本是想從9月份開始裝修,在年底前搬進新家過新年,但是目前看來,這個美好的心願恐怕很難實現了。她打電話給本報記者,想了解她該如何要求發展商進行賠償。記者就這個問題,請教了佛山市禪城區房地產交易所的有關工作人員。
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發展商的問題,不能按約定的時間交付房地產的,購房者可以要求賠償。
賠償方式要看時間長短至於賠償的方式,要視其延期交付的時間長短及造成的影響來決定。
一般情況下,在商品房交易合同上,都會對延期交付問題進行約定,那麼一旦出現延期交付,違約金數額按照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進行;倘若在合同中未進行約定的,一般就按照延期交付房地產期間的指導租金進行賠償,比如冼小姐的房產延遲交樓兩個月,同一區域同檔次的商品房租金是每月20元/平方米,她的房子是120平方米,那麼發展商延遲交樓一個月,發展商就要賠償2400元,兩個月則為4800元;而造成受讓人損失的,轉讓人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當負賠償責任;而發展商超過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時間九十日仍不交付房地產的,購房者就有權解除合同,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因為今年禪城的樓價漲得比較快,解除合同顯然不劃算,倘若消費者無法再相信發展商的誠信,還是想解除購房合同,同時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向律師諮詢相關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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