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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黃金路段的黃金樓盤,雖然每平方米均價已高達5000多元,但仍吸引了無數購房者的眼球。而當他們看房、貸款、付款等手續一一辦完後,開發商卻遲遲沒給他們辦理房產證。一個偶然的機會,房主們得知,自己所購買的房子無論土地使用權還是房屋產權竟然都不屬於開發商,其中的房屋產權竟然屬於向他們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業主們認為,開發商和銀行可能存在著惡意串通欺騙行為,為了不讓自己『財房兩空』,十多位房主決定暫停貸款。不料,由於停止了還貸,十多名業主被銀行告上了法院。日前,該案在五華區法院開庭審理。
買房7年辦不了房產證2000年至2001年,開發商昆明工貿物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工貿公司)對外公開發售位於人民西路280號的文貿大廈,上百名業主聞訊而來並很快出錢購買了該大廈的房屋。與眾多購房者一樣,張園等12人先後也購買了文貿大廈6至12層的12套商住房,總價值324.6萬餘元。在向文貿大廈籌建處支付了10%的首付款後,又在昆明市商業銀行科技支行(以下簡稱科技支行)辦理了按揭借款合同,合同擔保人為雲南濱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實業)。之後,業主們紛紛辦理了入住手續,並按期向科技支行償還按揭貸款。由於支付首付款時,文貿大廈籌建處僅為他們出具了收款發票,所以,業主們一邊還款一邊催促工貿公司開具正式的商品房銷售發票。但工貿公司一直推說商品房發票和房產證正在辦理,然而幾年過去,時至今日,開發商都沒能給業主們辦理。
告開發商發現產權貓膩2005年,由於一直沒有拿到房屋所有權證,業主們向五華法院提起了訴訟。經審理,法院判令濱海公司、工貿公司和科技支行協助履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義務。但三家單位還是一直沒給業主們辦理。業主們只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官在執行中發現,文貿大廈竟然是由工貿公司與濱海公司共同投資開發的。1999年,工貿公司以文貿大廈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中國建行雲南省分行進行抵押申請貸款。而在同年,濱海公司又以在建工程項目將房屋抵押給了科技支行。這就意味著該樓盤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分屬兩家銀行,都不屬於開發商,最終導致昆明市房屋交易產權管理處無法為業主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業主們認為,科技支行在明知文貿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被抵押給了自己的情況下,竟還向業主發放按揭貸款購買該樓盤,其行為涉嫌欺詐。為將降低損失,業主們先後暫停了科技支行的按揭貸款。不料今年1月,科技支行以業主和濱海實業違約為由,將兩者告上了五華法院。
科技支行稱,2001年5月15日,業主與科技支行和濱海實業簽訂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約定濱海實業為業主們的借款提供連帶擔保,由科技支行借款給業主們購買文貿大廈的房屋,並以房屋提供抵押貸款擔保,借款期為20年(從2001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如果業主累計3個月拖欠借款本息,科技支行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但科技支行按約向業主們發放借款後,業主們只歸還了部分借款本息,自2004年起至2006年,已連續兩年拖欠科技支行的借款。業主們和濱海實業未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要求法院解除《房屋按揭借款合同》;判令業主償還所欠的借款本息50多萬元;判令科技支行有權就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判令濱海實業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等七項訴訟請求。
銀行:欠款與產權無關庭審中,業主方的代理律師、照耀律師事務所的主任趙耀認為,科技支行沒有按照《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的劃款約定將貸款劃入業主在科技支行開立的賬戶上,違反合同約定,科技支行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們已經足額向業主發放貸款。業主們暫停支付按揭貸款的行為,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行使法律賦予的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並沒有違反合同約定。
濱海實業的代理律師表示,科技支行在和業主辦理按揭貸款就應當做按揭登記,到現在,他們都沒有進行按揭登記,過錯應該由科技支行承擔。
針對業主們提到的關於該樓盤土地及房產錯綜復雜的權屬關系,科技支行方並沒有否認,但其代理律師雷澤山認為,該案只涉及借款糾紛,不是在建工程的合同糾紛,也不是商品房購銷合同糾紛。在建工程的抵押是否隨性,相應的房款是否辦理,當初並沒有在借款合同當中約定。房產證是否辦理得下來與本案的借款合同無關,不能成為不還款的前提條件。
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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