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認為物業將小區的設備層和樓前道路非法出租他人,朝陽區安華西裡一區2號樓的兩名業主,代表小區另外110人,以《物權法》為依據,狀告其物業管理方億方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第四分公司。
昨天,此案在朝陽法院亞運村法庭開庭審理,原告代理人是77歲的該小區3號樓樓長楊老,他在法庭上用自制的簡筆畫演示小區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有關權利。
庭辯:原告援引《物權法》小區業主張老和楊老在法庭上稱,被告私自將一區2號樓的設備層和樓前道路轉讓給他人開旅館和經營,影響治安。
然而被告的辯駁很簡單:物業未轉讓涉案公共部分,也沒有管理和收費,其並非本案被告。
楊老把畫貼到後面的牆上講解道:這是一座大樓,業主買了房子,自然就有了這座樓的共有部分,現在《物權法》有規定。而物業既不維護我們的公共設備層,卻又在出租賺錢,這公平嗎?……
法官宣布,擇日宣判。
追訪:曾去人民大學請教法理庭審結束後,楊老告訴記者,開庭之前他曾經試圖找律師,但是由於訴訟費太高,他最終還是決定自己代理,『現在花了2000多,我還負擔得起。』
楊老還曾跑到人民大學法學院請教過。『這不是我一個人的事情,他們選我做居民代表,我應該管一下這個事。』『怪不得昨天我看他畫了兩張大樓的圖。』楊老的老伴說,他是學工科出身,特別善於搞材料的收集,而且非常細致。
因為這個官司,只要看到報紙上有關物權法的文章,就剪下來研究。『他還是動了一番腦子的,而且他很相信自己。』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