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和王芳1995年結婚,2003年兩人購買了一套二居室住房,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李明的名字。2005年底,李明家又購買了一套面積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購買的小房子賣掉。李明通過中介公司與秦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房子賣給秦某,後雙方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沒想到在李明與秦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價從每平方米4000元,漲到了6000元。李明和王芳向法院起訴秦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李明賣房未經王芳同意為由,要求法院判令秦某將該房屋返還李明和王芳。
山東豪纔律師事務所劉英芳律師點評:《物權法》實施之後,按規定,誰是房屋的權利人,誰就有權處置房屋。而善意的第三人判斷房屋權利人的重要標准是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姓名。李明和王芳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李明的名字,則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信賴李明有權處置該房產。這樣一來,秦某購買李明名下登記的房產並經過戶取得所有權是完全合乎法律規定的。在這裡,《物權法》更為關注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由於《物權法》本身就是規范物的歸屬和利用的基本法律,夫妻一方如果想保護自己在家庭財產中的合法權利,在房屋產權證登記時就應要求作為共有權人一並登記,或者到產權登記機關追加登記自己作為共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