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買房、買車時,消費者往往要交納預付款、保證金、訂金或定金等,最近,又出現了一個新的詞匯:誠意金。由於很多消費者對這些概念理解不深,吃虧不小。近日,要求二手房中介退還一萬元誠意金的豐女士,遇到了麻煩。
10月上旬,豐女士來到航空路一中介購買二手房,在中介的要求下,豐女士先交納了一萬元作為誠意金。
前不久,豐女士因工作原因要離開武漢,遂要求中介退還一萬元,但遭到拒絕。
該中介經理稱,如今二手房市場上,賣家往往委托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因此,當中介找到買家後,會要求其在簽訂合同前先支付購房誠意金。業內行規是,尚未交給房主的誠意金是可以退的,如果已轉交,就成為定金,退不退要看房主。現在豐女士誠意金已經交給房主,不能退還。
對此,湖北松之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春生表示,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的提法,但相關法規也並未禁止收取。
他介紹,如果買家簽訂的《購房誠意書》中有『議價成功後,誠意金轉為購房定金』的條款,並且賣家已經確認《購房誠意書》和收到中介轉交的錢,買家違約不買房,誠意金將不能退還;如賣家違約不賣房,則按『定金罰則』雙倍返還。
但如果《購房誠意書》只是對購房價格、房屋狀況作簡要約定,對付款時間、方式、房屋交付及過戶登記等其他主要條款產生分歧,並導致買賣合同最終未能簽訂,則可以解除誠意金轉為定金後的擔保關系,即可退還。
工商所執法人員稱,因豐女士和中介方均有一定責任,經調解中介退還大部分款項9000元。武漢12315中心提醒:消費者在商品房等大宗消費中千萬不要盲目交誠意金,一定要簽訂誠意書,並對要求對誠意金退還的條款等作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