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物業公司與業主王女士簽訂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並收取了服務費後,王女士卻稱物業公司並沒有提供停車泊位,並依據《物權法》起訴至法院,索要170元停車費。
昨天,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調解未果,法院將擇日進行宣判。
王女士說,她住在房山區良鄉鎮北潞園小區北潞冠家園。2007年9月14日,該小區物業與其訂立了停車泊位服務協議一份,內容是物業提供一個停車位,每月服務費150元。
協議簽訂後,王女士繳納了一個月的服務費150元,車卡成本費20元,但此後,物業卻沒有給王女士提供停車位,導致她的車只能停放在小區內的道路和空閑場地內。
王女士提出,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她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停車位服務費150元,車卡成本費20元,合計170元。王女士當庭提供了雙方簽訂的停車協議,協議顯示物業公司提供的泊位是臨時車位。
而被告北京昊遠隆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物業已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物業提交的照片證據,在車位鎖放平的地點是沒有賣出的車位,是可以供王女士停車使用的。她沒有停入車位完全是個人行為。
對於臨時車位,物業代理人解釋為:『臨時車位也就是不固定的,就是其他車位沒有人使用時她就可以用』。
審判員問,臨時車位是否有有關部門的批准。該代理人表示有市政管委的批准,但規劃圖沒有帶在身邊。
對此,王女士指出,物業並沒有明確標示出哪些車位是臨時車位,業主並不清楚這些車位是否有人已經購買。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