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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交納了150元車位費後,物業公司卻並沒有給自己車位,導致自己的車輛只能停放在屬於業主共有的小區空地上。家住房山區北潞園小區的王女士,為此依據剛剛實施的《物權法》將小區物業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其150元車位費。
17日上午,房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悉,此案是《物權法》實施之後,北京車位之爭第一案。
17日,原被告雙方圍繞《物權法》是否可以溯及以往、何為業主共有空間等幾大焦點激烈爭論。被告物業公司的多名管理人員到庭旁聽了此案。
焦點一:物業公司是否提供了車位王女士稱,今年9月14日,她與北京昊遠隆基物業公司簽訂了『臨時車位』服務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臨時停車位,她每月交納150元停車費。合同簽訂後,物業公司並沒有給她提供車位,只是告訴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和消防,她可以自己找地方停車。而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屬於業主共有。王女士認為,自己的車輛停放在她和小區業主共有的空地上,物業公司無權收費。
而被告物業公司卻說,王女士居住的小區設計有400多個車位,除去固定出租的300多個車位,還有100餘個空閑車位,物業公司與王女士簽訂的是『臨時車位』協議,雖然物業公司沒有為王女士指定車位,但是王女士完全可以在晚上沒人停車和白天沒支車鎖的車位上停車。
焦點二:《物權法》有無溯及力被告昊遠隆基物業公司方面認為,《物權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而該公司與王女士簽訂的臨時停車服務協議的簽訂日期是2007年9月1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就此出臺司法解釋之前,按照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此案不應適用《物權法》,而只是一個合同糾紛。
對此,王女士的代理人提出,此案是小區空地的權屬之爭,權屬之爭不具有期限性。
焦點三:何為業主共有空間被告物業公司提出,目前並沒有哪個權威部門在小區裡劃定哪塊地方是屬於業主的,哪塊地方是屬於國家的。即便是歸『業主共有』,王女士個人也無權佔用其他業主的共有空間。
王女士的代理人反駁道,《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區建設中規劃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確定方式是由開發商和業主約定。未規劃的車位、車庫所有權屬業主共有。王女士停車的位置並不是規劃車位,所以物業公司無權收取費用。
焦點四:150元是車位費還是服務費物業公司稱,該公司收取王女士的150元,並不是車位費而是車輛服務費,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物業公司不但設有巡視人員對業主車輛進行看管,還為業主車輛投保了相關保險。
對此王女士的代理人表示,物業公司所說的看管服務和保險都是針對停放在正規車位中的車輛,物業公司沒給王女士提供車位,上述服務內容對於王女士並無意義。
此案17日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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