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首次明確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從讀者向本報熱線反映的情況看,歡欣鼓舞者大有人在,但同時也發現一些亟待明確的問題。
湖南崇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昔文昨日告訴記者,『十一』後很可能湧現大量的車位糾紛,『地面車位的權屬問題、已出售的地面停車位該如何處置、租用地面車位該如何收費等問題,將成為關注的焦點。』
市民王先生趁著國慶長假參加了『2007百萬市民長沙看樓大行動』。他告訴記者,自己幫兒子看房已有半年,『聽說《物權法》裡面規定地面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那是不是買房的時候就可以不用給錢了呢?』市民陳先生也非常關注《物權法》,因為他在數年前購房時買了個地面車位,他想知道現在該怎麼辦,是不是可以退錢。記者在采訪時發現,隨著有車一族日益增多,不少小區將公共通道當作車位。對於這種車位,有的小區並不收費,而有的小區收費。
黃律師告訴記者,《物權法》第74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小區的地面停車位只能租賃不能出售。此前已購買地面車位的業主,可以申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款項。同時,雖然業主對地面車位享有平等的權利,但在尚不能滿足車位平均分配的情況下,較好的做法是全體業主委托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負責管理,再於每月將所得款項進行明示並公平分配。
黃律師還提醒廣大消費者,投資車位需慎重。業主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應先明確車位、車庫權屬,然後再對於具體使用問題做進一步的約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