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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當看到天津市河東區一家自稱『緊俏名盤』的樓盤銷售廣告後,高先生便迫不及待地與其簽訂了購房合同,唯恐因自己的半點遲疑而錯過機會。
上月中旬收房後,高先生和其他業主被開發商告知,將統一安裝某品牌的中央空調,除價值1萬多元的主機由開發商贈送,業主還需要承擔室內機的費用,平均一個室內機是4000元,以一套兩室兩廳的房子為例,業主一般還需購買4個室內機,收費要1.6萬元。
高先生和部分業主不願意了:憑什麼啊,盡管送了主機,現在市面上分體空調這麼便宜,隨便怎麼買都不會花這麼多的錢。於是,他們便拒絕開發商統一安裝的要求。
記者在高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中看到,合同附件有這樣的規定:開發商向業主贈送『家庭中央空調系統室外機,室內機及安裝業主統一交費』。對此,高先生說他當初簽購房合同時由於『迫不及待』,因此並沒有注意到開發商竟有這樣的規定。高先生認為,開發商這種指定品牌、送室外機買室內機的規定是『霸王條款』。
高先生還投訴說,這家樓盤除上述無理收費外,入住後為了有序管理小區露天的停車狀況,物業公司要收取停車費,規定非固定的每月50元,固定的每月100元。高先生認為,露天場地屬業主所有,根本就不該收費。
開發商:業主事後維權說不過去
在該樓盤售樓處,銷售負責人這樣向記者解釋說:『我們在賣房子的時候,特地把這一條重點跟業主說了,如果對這一條有什麼異議,業主可以選擇不買我們的房子。』
開發商之所以這樣約定,是基於提高三期樓盤檔次,美化環境。因為在房子設計建造時,就已經把中央空調定為今後業主取暖制冷的主要設備,每套房子之外,只留了一處室外機的安裝點及冷凝水的排水孔。
『房子交付後,業主又提出這樣那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都在合同中有規定的,我們也是按合同規定辦事。』這位負責人認為,業主事後來維權,比較說不過去。
物業:沒有征得所有業主的同意
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的負責人向記者解釋說:『隨著入住的業主逐漸增多,小區的車子也越來越多,露天停車過夜的就有120輛左右,而露天場地正式劃出用於停車的位置只有82個。地下車庫很多都空著,但一些業主不願向開發商購買或租用,停在地面上的車子有些會堵塞道路和消防通道。我們收停車費,主要是為了便於管理,讓車子有序停放。』
該負責人承認,收費並沒有經過物價部門的審批,物業管理合同裡也沒有這麼詳細的約定。另外,由於目前只有七成左右業主入住,暫時還沒有征得所有業主的同意。
律師:停車費該歸所有業主共有
對於開發商送空調室外機買室內機的合同規定,有關律師是這樣認為的:如果購房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那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業主是要履行這一條款的。因為合同是在雙方都認可的情況下簽訂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從法律角度講,消費者如果拒不執行當初簽訂的合同條約,確實需要擔負違約的風險。
對於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小區露天場地的停車費,有關律師是這樣認為的:需要根據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而定。一般說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等有規定。如果合同內容有涉及關於停車費的問題,就按照上面的條款實行,否則,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利收費的。
律師告知,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如果要收費,這筆費用也該歸所有業主共有。
記者詢問,如果出於管理的考慮要收費,怎樣的程序比較合理?律師表示,露天場地是所有業主的共有財產,如果要收取費用,物業公司需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再和業主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合同中加以明確,並且這筆費用應該用於維護物業的共同需要上。是否收費、該怎麼收、用於什麼地方,應當由物業服務合同來規定。如果物業服務合同裡沒有規定,且沒有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物業公司是不能單方面規定向業主收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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