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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他人購房,但產權證不寫自己名字的支付方式。
同理,為他人購房,但產權證不寫自己名字的情況,最好也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這樣至少可以充分證明購房款是本人支付。日後若產生爭議,纔會有探討是贈與還是借貸的事實基礎。同時,必須提醒房款代付人,即使以後同購房人產生爭議,所能涉及的,只能是基於所付房款而形成『債權』的法律問題,而不會因為購房款是自己支付的而想去分得購房人所買的房產。因產權證登記在購房人的名下,付款的出資者不可能通過訴訟方式去爭取到房產的物權。
四、婚後購房,用自己個人或父母家人資金購房的支付方式。
1、婚後購房,動用了自己婚前的個人存款。如果產權證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自己婚前存款支付房款的這一部分金錢,基本上就『轉化』成了產權共有的房屋所有權益。如果以後離婚分割房產,你主張你婚前個人存款部分的出資或出資增值部分歸你自己,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原因在於,法院一般會認定,你在明知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的前提下,仍動用屬於你個人的婚前存款去支付,支付行為構成了對配偶的贈與;再者,因產權登記為共同共有,因此,產權分割還是按共同共有的原則分割。反之,如果產權登記在你一個人名下,房產被認定為共同共有的可能性雖然很大,但對你婚前個人出資的部分,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扣除你個人出資部分再分割的可能性較大。2、婚後購房,動用自己父母資金的情況。婚後購房,由自己父母出資的出資款在以後產生爭議的認定,主要看產權登記的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在自己一個人的名下,這部分出資在上海地區法院被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個人贈與的可能性大。但是,如果婚後購房自己父母出資,產權證登記在小夫妻雙方的名下,則父母的出資會被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若以後產生離婚爭議,該房產會按均等的原則分割,即如果離婚,配偶會『沾便宜』。如要防止日後產生爭議,更好地保護老人的出資權益,可以在產證上寫上父母的名字,約定共同或按份共有;或由小夫妻雙方共同寫下欠條來保障父母的出資權益。
五、婚後購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房的支付方式。
婚後購房,即使是使用夫妻共同存款購房,出於共同財產開銷證據的考慮,還是建議采用轉賬方式購房。夫妻間如果產生糾紛,配偶讓你說出你名下財產的下落和花銷所在。那麼,從自己名下劃款買房,證據確鑿,誰也不能否認。
綜述,購房出資的支付方式,須加以注意,以防日後麻煩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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