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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低價出賣的宅基地,如今成了香餑餑,當事人心生悔意提出訴訟。浙江省寧海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原告不僅要還2萬元賣地款,還要賠付被告損失39萬多元。
賣宅基地本案原告是寧海縣桃源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擁有兩間合計面積為101平方米的宅基地,後來王某就把宅基地抵押給在同一個村的小舅子。據王某小舅子講,當時只草簽一份協議,宅基地並沒有實際移交。
到了1999年初,王某急需現金,經他小舅子介紹,把這塊地賣給本縣其他村村民楊某,雙方簽訂了《立杜賣屋契》(杜賣契是當地農村對買賣簽約的俗稱)。協議確定,王某及妻兒同意將這塊宅基地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楊某。協議簽完後,楊某立即支付了2萬元的地基款。接著,楊某找來了工程隊,按照當地人建房的樣式,建起了一幢3層半的小樓房,一家人高高興興地搬了進去。
對簿公堂近些年隨著寧海城市化的快速推進,王某所在村成了『城中村』,這塊宅基地也成了縣城熱鬧區域。原來2萬元的宅基地現在至少值20多萬元,王某後悔不已。他知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農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土地,不能買賣,當年他與楊某的協議是違法交易。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立即搬出房屋。
楊某接到法院送來的傳票感到委屈。他說,當初賣地是王某一家人自願的,現在房價漲了,他卻要反悔,這實在說不過去。楊某對王某提出反訴,要求返回已支付的地基款,同時賠償自己經濟損失。
錯在哪一方寧海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集體土地不得私下買賣,王某與楊某簽訂的《立杜賣屋契》屬無效協議,雙方均有過錯。王某本不應向本村以外人員轉讓宅基地,應承擔主要過錯。楊某明知自己不具備購買宅基地資格,仍然購買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請來第三方房產中介機構,對宅基地住宅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涉案房產目前的價值為45.51萬元,減去2萬元地基款,實際價值應為43.51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王某與楊某當年簽訂的《立杜賣屋契》無效,被告楊某應立即將房屋返還給原告王某;王某退還楊某地基款2萬元,同時賠償楊某房屋現價43.51萬元90%的經濟損失,即39.159萬元。
王某雖然覺得判決與自己的期望值相差很遠,但提不出反駁意見;楊某認為自己承擔10%的過失責任合情合理。雙方對一審判決都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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