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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自從四年前與大連宏濟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濟公司』)簽訂了兩份商品房內部認購書,購買了『如意園』的兩套房屋之後,始終不如意:『內部認購』合同早已失效,兩家開發商的糾紛又遲遲得不到解決。日前,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對此購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高先生的訴訟請求全部獲得支持,開發商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
2003年9月22日,高先生與宏濟公司簽訂了兩份商品房內部認購書,購買『如意園』兩套面積為131.06平方米(單價3148元)、112.02平方米(單價3062元)的房屋。9月28日,高先生向宏濟公司交付了房款755582元。但從交錢開始四年時間內卻依然兩手空空。
後來,高先生得知,大連新河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簡稱『新河公司』)與宏濟公司因『如意園』發生糾紛,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2月24日查封了『如意園』項目。2004年3月9日,新河公司與宏濟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宏濟公司將已收取的售房款及商品房銷售合同交付新河公司,由新河公司履行合同內容。
2004年11月1日,新河公司張貼『相關問題解答』,主要內容是認可宏濟公司簽訂的購房中的價格、面積等條款。但新河公司後來又不承認購房者與宏濟公司簽訂的合同。
為此,高先生將新河公司起訴至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定『內部認購』合同無效,新河公司返還房款755582元,並賠償經濟損失4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新河公司與宏濟公司的調解協議,新河公司已經從宏濟公司承接了『如意園』工程項目並取得了該項目的用地許可證等相關手續,新河公司在2004年11月做出的問題解答也認可了高先生與宏濟公司簽訂的合同,並承諾履行,所以,與宏濟公司簽訂購房合同的高先生和新河公司形成了新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新河公司應承擔宏濟公司就如意園項目所簽訂的商品房內部認購書中約定的權利義務。
法院認為,因『如意園』項目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高先生和新河公司之間的商品房內部認購書系無效合同,高先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新河公司應返還高先生已交付的購房款。
法院同時認為,高先生和新河公司之間的商品房內部認購書簽訂於2003年,現事隔近四年,該區域的房屋價格上漲是公認的事實,高先生當初交的購房款已經不能在該區域購買面積相同的房屋,高先生的損失是新河公司沒有取得銷售許可證銷售房屋造成的,新河公司對此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高先生所提的40萬元經濟損失的請求合理,予以支持。
大連市沙河口區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高先生與被告新河公司之間的商品房內部認購書無效;被告新河公司返還高先生購房款755582元並賠償高先生經濟損失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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