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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臺了一項新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日,記者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獲悉,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天津將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住宅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的監管制度,並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中介費時,要開具正式發票。
《條例》規定,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系統,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向社會提供公開、安全、高效的服務。本市將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住宅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監管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管理系統打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
新《條例》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行為有了進一步的明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發布新建商品房虛假已售、待售信息的都屬於違規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條例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套房屋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另外,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務。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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