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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公布《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制定好《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見起止時間為2007年6月11日至6月22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天津市和平區解放北路201號,郵政編碼:300042;也可以通過電話(公休日除外)或者電子信箱反映意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電話號碼:23325308,市國土房管局的電話號碼:24463818;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電子信箱:rdfgw@tjrd.gov.cn,市國土房管局的電子信箱:chanquanc@tjfdc.gov.cn。
三、請區、縣人大常委會協助市人大常委會收集本區、縣范圍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的意見,於6月22日前將意見匯總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07年6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秩序,保護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地產轉讓、租賃、中介服務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無地上建築物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等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地產轉讓和中介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
工商、價格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實行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制度。
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新建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和私有房屋網上交易管理系統,為社會提供公開、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六條本市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交易資金監管制度。
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交易資金的監管工作。資金監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七條房地產中介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執業行為規則,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經營行為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
第二章轉讓
第八條房地產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房地產轉讓:
(一)買賣;
(二)拍賣;
(三)抵償債務;
(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設立、分立、合並等情形,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
(五)贈與、繼承;
(六)以其他方式轉讓。
第九條房地產在個人獨資企業與其投資人之間的轉移,按照房地產權屬變更對待。
第十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權屬未登記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
(四)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五)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六)已辦理他項權登記的房地產,未經他項權人書面同意的;
(七)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房屋轉讓的,其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轉讓;房屋分割轉讓的,各房屋所有權人佔有的土地使用權按照相應比例同時轉讓。
第十二條建築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轉讓。
建築物內的共用設備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不得單獨轉讓。
第十三條共同共有的房屋轉讓時,應當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能夠分割的,共有人有權轉讓其自有份額的房屋。
共有房屋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轉讓人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房屋共有人和承租人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房地產轉讓時,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坐落地點、四至范圍和面積;
(三)房地產用途;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編號;
(五)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六)房地產附屬設施、設備情況;
(七)房地產轉讓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八)房地產交付條件和期限;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以房地產抵債的方式進行轉讓的合同,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載明衝抵的債務及其金額;以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轉讓的合同,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載明出資比例。
第十七條房地產轉讓的,轉讓人應當如實告知受讓人所轉讓房地產的所有、共有、抵押等權屬狀況和租賃等狀況。
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輸入新建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新建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打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新建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銷售行為:
(一)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以認購、定購、登記、選號等形式收取預定款,變相銷售的;
(二)未辦理初始登記采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的;
(三)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的;
(四)發布虛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進行虛假銷售的。
第二十條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如實申報房地產交易價格,並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房地產交易指導價格由市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條房地產拍賣機構在拍賣房屋前應當到房地產權屬登記機構對所拍賣的房屋進行查詢,並將被拍賣房屋的權屬狀況、抵押狀況、使用狀況予以公示。違法建設的房屋不得拍賣。
第二十二條舉辦房地產交易會,當事人應當自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中介服務
第二十三條從事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業務的,應當依法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取得營業執照。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分支機構經營地依法登記。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國家
規定的資金、經營服務場所、執業人員等條件,方可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諮詢機構應當至少具有一名注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諮詢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有五名以上注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諮詢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每個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具有一名注冊執業房地產經紀人和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方可從事房地產諮詢或者經紀業務。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資質證書和備案證明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服務內容和執業人員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到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事項: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備案證明;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的內容、范圍和收費標准;
(四)執業人員情況;
(五)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等。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承辦房地產諮詢、估價、經紀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簽
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委托合同,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委托合同上,加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印章,並由執行該業務的注冊執業房地產估價師、經紀人簽名和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三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委托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電話和合同編號;
(二)委托服務的事項、內容和標准;
(三)收費金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合同解除和終止;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委托人在簽訂委托合同時,可以選擇一般委托代理,也可以選擇獨家委托代理。
獨家委托代理的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到期雙方可以續簽。
委托人在獨家委托代理期間與第三方就委托代理的房地產達成交易的,應當按照獨家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收費標准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支付中介服務費。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應當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所委托的房地產真實情況,並對所提供的情況負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對所委托的房地產進行實地
勘察的,委托人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並開具發票。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
(二)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非法獲取中介服務費以外的交易差價;
(三)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房地產交易資金,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執業;
(五)發布房地產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編號;
(六)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信息;
(七)冒充、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八)違反中介服務收費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地產交易資金、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並按照每套房屋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三)項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責令其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四)、(五)項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三)項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七)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進行交易有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職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和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和歷史風貌建築的交易活動,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7年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29日修訂發布的《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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