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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無證售房每套最高罰5萬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房地產交易形態日益豐富,出現了許多新問題,集中反映在個別房地產開發企業挪用售房款,房地產中介機構佔壓、挪用群眾房款等違法違規行為。針對這些新情況,天津市出臺了一項新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昨天,記者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獲悉,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提出天津將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住宅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的監管制度。
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交易網絡管理系統,實施房地產交易網上管理,向社會提供公開、安全、高效的服務。每一套房屋的買賣在網上都可以有證可查。
條例規定,本市將實行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私有房屋交易資金和房屋使用權轉讓資金監管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取得市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網上交易管理系統打印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與購房人簽訂合同的結果輸入網上交易管理系統。
凡發生錢款收受行為,且錢款收受行為所指向的標的物屬於沒有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房屋的,都屬於無證售房行為。為了杜絕這一行為,本市明確規定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無證售房活動,對無證售房行為,將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新條例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銷售行為有了進一步的明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收取款項的;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發布新建商品房虛假已售、待售信息的都屬於違規銷售。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條例由房地產交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套房屋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
中介不能代收押金保證金
中介公司亂收中介費等非正當手段對於房地產市場和消費者利益都造成了損害。新條例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有償服務的,按照物價主管機關有關規定統一收取中介服務費,並開具正式發票。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除中介服務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委托人的交易押金、保證金、定金等任何其他費用。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真實、准確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務。接受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偽造、涂改、轉讓、租借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備案證明、注冊執業證書、執業專用章;向委托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獲取非法交易差價;在代理房屋交易過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證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證件、房地產權屬證書、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等;在兩個以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注冊執業;發布房地產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產諮詢、經紀機構名稱;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和信息;冒用客戶的名義簽訂房地產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違反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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