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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根據《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從2007年7月1日起,凡已繳存維修資金的商品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退、換已購商品住宅或者商品住宅滅失後,已繳存的維修資金的本金和利息將實現同步退還。
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利息計息起止時間為:維修資金代理銀行以資金到賬日為起息日,以收到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資金退款申請表為結息日。具體退還方式包括:凡購房人因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申請退還已繳存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繳存的維修資金本金及孳息分別退還給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凡因商品住宅滅失申請退還已繳存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繳存的維修資金本金及孳息全部退還給購房人。
自2003年本市建立統一的維修資金歸集監管制度以來,本市新建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實現了應繳盡繳、全額到賬,截至2007年5月底,全市4500餘萬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已按套建立了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分戶賬,涉及房屋40餘萬套,近40億新建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納入統一監管。同時,本市自去年開始,確定每年6月30日維修資金代理銀行給業主結息後,向全市已繳存維修資金的業主寄送結存單,公布維修資金賬戶餘額、利息收入、維修資金使用支出等內容,保障了業主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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